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36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6條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
及
第六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第37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
第38條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
第39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
第40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
第41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 第35條
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