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第36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6條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會計及財務」的其他條文

第35條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第37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第38條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第39條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第40條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第41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 第35條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