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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 助。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各場館對其自籌收入,得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其相關計畫應編列於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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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第5條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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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