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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2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資安院董事、監事及院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得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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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