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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4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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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3條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第25條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第26條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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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