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34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4條

第 五 章 附則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第3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33條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