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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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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第3-1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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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