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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
第3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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