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