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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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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
第三項、
第三條
第五項及
第四條
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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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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