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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4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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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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