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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 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 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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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