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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輔導及獎勵。 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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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