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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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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3條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第4條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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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