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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產業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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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