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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4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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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