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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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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第3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有財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第4條本中心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運動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第5條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前項公有財…第6條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第7條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報運動…第8條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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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