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 第22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20條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第21條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
← 第21條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