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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 第4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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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
第2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
第5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 第3條
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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