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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第6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運動部備查。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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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取得之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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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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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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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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