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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2條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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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