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第7條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7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文化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文化部辦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置董事十一人至十…第3條文化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第4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第5條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文化部提請行政院院長…第6條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文化部應依…第8條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文化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第9條文化部於解聘董事及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6條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