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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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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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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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