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 第32條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1條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第3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31條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