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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15條

財政部於國庫券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中央銀行點收保管。中央銀行應按實收國庫券,載明張數、面額等項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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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