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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條

國庫券之發行、保管、登記、掛失止付、買回、核銷、款項之經收報解,本息之償付及手續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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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