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庫券經理辦法
› 第24條
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4條
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