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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28條

中央銀行收到各委託金融機構核銷清單經核對無誤後,應編製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委託金融機構抽查。 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各委託金融機構應即將密封保管之國庫券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滿辦理銷毀。 中央銀行經付國庫券之核銷及核結手續與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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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