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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7條

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 二、投標人資格、最高及最低投標額、投標單位。 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時日。 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法。 五、其他應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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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