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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1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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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