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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3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國庫支票,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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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