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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7條

本署應按月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換發、補發及未兌付國庫支票調節等情形,分別編製報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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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