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第8條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8條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但各機關以暫付款科目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