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 第4條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4條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由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