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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13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含差旅費),由申請人負擔,按執行機關規定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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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