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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第9條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9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國防安全。 二、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古蹟、歷史建築或自然文化景觀。 三、申請掘發打撈地點有妨害環境保護處理及維護措施。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 五、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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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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