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 第25條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5條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界址。 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