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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4條

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 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 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 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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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