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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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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4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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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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