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24條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4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之放領,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承領後之移轉登記等事項,準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