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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第8條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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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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