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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1條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查勘,放租機關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租金,改訂或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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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