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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18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期間,因新接管、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 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委託 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之土地標示或面積,其面積有增減者 ,應自契約變更或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 前項經營權利金,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增加之金 額或將其當年度溢繳之部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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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