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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指委託機關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 受託人支付委託機關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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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