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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8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前,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陳報國產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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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