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8條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 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之考 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 務觀念等項考查之,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