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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3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 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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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