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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 、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四、輔助人民自購。 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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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