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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9條

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 關興建國民住宅。其作價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 之。 公營事業機構欲出售之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可比照前項辦理之。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用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 者,除經雙方同意外,並應層報內政部核准。 前項土地之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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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