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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16條

國民住宅地區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符合左列 規定: 一、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 二、設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或地下層。 三、商店及超級市場之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實際需求及當地地區 特性規劃。 四、商店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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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