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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32條

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 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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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