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公用面積,扣除地下室面積後 (機電機房除外) ,與自用面積比
,依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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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五層樓以下 │小於百分之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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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六至十四層樓│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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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五層樓以上│小於百分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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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用面積包括樓梯間、昇降機間、│
│ │共用走廊、大廳、屋頂突出物、機│
│記│電機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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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地狹小或其他特殊情形限制,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不受前項表列規
定之限制。